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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河南省商务厅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  时间:2017年12月14日  作者:  点击:10435

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办法》的内容是十八大以来消防工作社会化的经验总结,是国家层面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依法履行到位。

《办法》较以往的文件有“三个更加”:一是形式更加严肃。这次出台的《办法》直接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责任主体更加全面。对消防工作实践中涉及到的各个主体,均明确了消防工作职责,特别是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失职责任追究的内容,是以往所没有的。三是责任内容更加详尽。《办法》结合各类主体在主要职能、参与消防工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对应的消防工作责任,内容具体明确,操作性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理解上的模糊地带。

《办法》还有以下五个亮点

第一,《办法》系统地、完整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强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社会单位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强调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

第三,《办法》明确和细化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办法》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相关部门职责,在明确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两大类别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改、科技、工信、商务25个部门,要求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办法》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根据火灾危险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三大类,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办法》在保障责任落实方面提出许多创新措施。《办法》首次明确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分别由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结合北京大兴区“11.18”亡19人火灾,20多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单位第一时间被控制、依法刑事拘留。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当前党和国家对于事故责任的追究是坚决的、强硬的,作为管理人,如果不作为、不履职,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不依法依规管理,一旦出了事故,相关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纪律的严惩。

作为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及负责重点监测企业的消防工作的同志,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办法》,切实增强消防责任观念,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一是宣传培训要到位,要将《办法》宣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好学习和宣传工作;二是思想认识要到位。要坚决落实《办法》要求,牢固树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充分认清当前形势任务,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三是主体责任要到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吃透实质,清楚自身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把消防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