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商〔2018〕118号
各县(区)商务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漯河市商务局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27日
漯河市商务局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商务领域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是指市商务局根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者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第二条 根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对失信企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
第三条 根据《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失信被执行人在实施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通过漯河市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
第四条 根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第五条 根据《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第六条 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在商务领域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第七条 根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文件,在商务领域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九条 根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第十条 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文件,在商务领域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办理非限制类生产能力证明等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文件,在商务领域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文件,在商务领域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第十四条 根据《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第十五条 根据《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对有拖欠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文件,在商务领域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根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规〔2017〕454号)文件,在商务领域享受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将严重失信主体作为对外投资重点监控对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等申请不予受理;对严重失信主体不予办理对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购汇、汇出手续等;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未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核查;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依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对严重失信责任人,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重失信主体及其责任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优惠性政策时的审慎性考量因素。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对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撤销原油、成品油经营许可,列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根据《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文件,在商务领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审批参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参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文件,在商务领域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文件,在商务领域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文件,在商务领域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失信企业和人员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失信企业和人员不可享受家政服务领域的支持政策,如培训补贴、企业培育、保险补贴等;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等公示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6号)文件,在商务领域守信企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短办证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漯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