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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河南省商务厅

漯河市商务局责任清单一览表

来源:漯河市商务局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作者:baofangkeji  点击:3567


一、行政检查(7项)    

    (一)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科室(责任人):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服务电话:0395--3131361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二)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科室(责任人):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服务电话:0395--3131361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三)对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商运行﹝2020﹞41号)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科室(责任人):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刘建平)

服务电话:0395--3176639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科室(责任人):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服务电话:0395--3176638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五)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科室(责任人):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服务电话:0395--3176638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六)对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拍卖管理办法(2015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科室(责任人):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服务电话:0395--3151366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七)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科室(责任人):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服务电话:0395--3151366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二、行政许可(7项)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通知企业领取。

责任科室(责任人):受理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其他环节的责任科室是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服务电话:0395-3177023  0395--3176638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实施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办理程序时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审查结果作出通过初审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企业领取批准证书。

责任科室(责任人):受理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其他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51366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三)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初审

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及资质材料进行预审,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交业务处室。

2.审查责任: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审查结果作出通过初审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企业领取批准证书。

责任科室(责任人):受理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其他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对外贸易管理科(石晶)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37293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四)企业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审查结果作出通过初审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将批准后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送达企业。

责任科室(责任人):受理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其他环节的责任科室是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20925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五)拍卖企业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审查结果作出通过初审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将批准后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送达企业。

责任科室(责任人):受理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其他环节的责任科室是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20925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商运行﹝2020﹞41号)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办理程序时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承诺时间为准)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企业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责任科室(责任人):受理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其他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刘建平)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76639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重点审查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第14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受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第14号)规定的经营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反之,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企业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责任科室(责任人):受理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其他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对外贸易管理科(石晶)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37293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三、其他职权(2项)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实施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办理程序时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企业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并在商务部系统网站上进行初步公示,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3.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通知企业。

责任科室(责任人):受理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其他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场秩序科(梁尚武)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32116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实施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2.《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企业,实地查看场地、交易大厅、规章制度、消防设施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商务部门。

3.决定责任:业务科根据备案材料和实地查看的情况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业务科将备案后的备案登记表送达企业。

责任科室(责任人):受理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其他环节的责任科室是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51366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