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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河南省商务厅

漯河市商务局权力清单一览表

来源:漯河市商务局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作者:baofangkeji  点击:16976

一、行政检查(7项)   

 

(一)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二)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承办机构: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三)对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商运行﹝202041号)

 

承办机构: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机构: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

 

(五)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承办机构: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

 

(六)对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拍卖管理办法(2015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

 

(七)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

 

二、行政许可(7项)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5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4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1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11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6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实施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企业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7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12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承办机构: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

 

(五)拍卖企业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7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12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承办机构: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商运行﹝202041号)

 

承办机构: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三、其他职权(2项)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实施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承办机构: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实施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2005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2.《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承办机构: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