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商务局行政职权目录 |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1 | 行政检查(7项)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
2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
3 | 对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
4 |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监督检查 | |
5 |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 |
6 | 对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 |
7 | 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8 | 行政许可(项)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9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 |
10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
11 | 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 | |
12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
13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
14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15 | 其他职权(3项)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16 |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 |
17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 |
漯河市商务局权力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具体事项(子项)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 无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 |
2 | 行政检查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无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 |
3 | 行政检查 | 对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商运行﹝2020﹞41号)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4 | 行政检查 |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监督检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5 | 行政检查 |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 无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6 | 行政检查 | 对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 无 | 《法拍卖管理办法(2015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 |
7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无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 |
8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核准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变更核准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换领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 〔2013〕58号),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9 | 行政许可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 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初审)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迁建(初审)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称变更(初审)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初审) |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收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申请及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连同初审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 |
10 | 行政许可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贸易管理科 |
11 | 行政许可 | 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 | 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 |
12 | 行政许可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1.拍卖企业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2.拍卖企业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变更(初审)3.企业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变更(初审)4.企业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 |
13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审批)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延续申请(审批)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审批)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地址变更(审批)5.成品油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审批)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变更(审批)7.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审批)8.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审批)9.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证(审批)1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14 | 行政许可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对外贸易管理科 |
15 | 其他职权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规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场秩序科 |
16 | 其他职权 |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 1.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2.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企业名称变更3.二手车交易市场迁建4.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首次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2.《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 |
17 | 其他职权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 | 《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四十条第一款:“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 |
漯河市商务局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责任人)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
公开 |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
服务电话:0395--3131361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2 | 行政检查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
公开 |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
服务电话:0395--3131361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3 | 行政检查 | 对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商运行﹝2020﹞41号)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刘建平)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刘建平) | |||||||
公开 |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刘建平)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刘建平) | ||||||||
服务电话:0395--3176639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4 | 行政检查 |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 |||||||
公开 |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 ||||||||
服务电话:0395--3176638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5 | 行政检查 |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 |||||||
公开 |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 ||||||||
服务电话:0395--3176638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6 | 行政检查 | 对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 《法拍卖管理办法(2015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
公开 |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
服务电话:0395--3151366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7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
公开 |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
服务电话:0395--3151366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8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 〔2013〕58号),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 | 即办 | 即办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 10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 10日 | 2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通知企业领取。 | 投资管理和经济合作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朱丽娜) | 10日 | 20日 | |||||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76639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9 | 行政许可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收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申请及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连同初审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办理程序时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 | 即办 | 即办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1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据审查结果作出通过初审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15日 | 2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企业领取批准证书。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15日 | 20日 | |||||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32116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10 | 行政许可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受理 | 1.受理责任: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及资质材料进行预审,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交业务处室。 | 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 | 即时 | 即时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 对外贸易管理科(石晶) | 10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据审查结果作出通过初审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 对外贸易管理科(石晶) | 10日 | 2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企业领取批准证书。 | 对外贸易管理科(石晶) | 10日 | 20日 | |||||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31361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11 | 行政许可 | 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 | 即时 | 即时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企业,实地查看场地、交易大厅、规章制度、消防设施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商务部门。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1日 | 1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业务科根据备案材料和实地查看的情况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其说明理由。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1日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业务科将备案后的备案登记表送达企业。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1日 | 1日 | |||||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37293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12 | 行政许可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 | 即时 | 即时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1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据审查结果作出通过初审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15日 | 2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将批准后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送达企业。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15日 | 20日 | |||||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37293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13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办理程序时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 | 即办 | 即办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承诺时间为准)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刘建平) | 20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刘建平) | 20日 | 2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企业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刘建平) | 20日 | 20日 | |||||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76638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14 | 行政许可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 | 即办 | 即办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重点审查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第14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受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 对外贸易科(石晶) | 3日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第14号)规定的经营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反之,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理由。 | 对外贸易科(石晶) | 3日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企业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对外贸易科(石晶) | 3日 | 5日 | |||||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76638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15 | 其他职权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办理程序时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 | 即办 | 即办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报企业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并在商务部系统网站上进行初步公示,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 市场秩序科(梁尚武) | 5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通知企业。 | 市场秩序科(梁尚武) | 5日 | 20日 | |||||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76638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16 | 其他职权 |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2.《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 | 即办 | 即办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企业,实地查看场地、交易大厅、规章制度、消防设施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商务部门。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7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业务科根据备案材料和实地查看的情况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其说明理由。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7日 | 2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业务科将备案后的备案登记表送达企业。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子商务办公室)(张春晓) | 7日 | 20日 | |||||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76638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
17 | 其他职权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 | 《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四十条第一款:“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市商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李想) | 即办 | 即办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企业,实地查看场地、交易大厅、规章制度、消防设施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商务部门。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1日 | 1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业务科根据备案材料和实地查看的情况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其说明理由。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1日 | 1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业务科将备案后的备案登记表送达企业。 | 流通业发展和服务贸易科(崔晓娜) | 1日 | 1日 | |||||
服务电话:0395--3177023、0395-3176638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3131712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 |||||||||